原告:上海豪发海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丐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堃德绗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聪,负责人。
原告上海豪发海绵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堃德绗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发海绵材料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上海豪发海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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