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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希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海事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豪希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乐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荘,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事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有方,校长。
  委托代理人:易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豪希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豪希迪公司)诉被告上海海事大学(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事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希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乐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荘,被告海事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希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给付合同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65,7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涉案项目,并于2017年9月19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T-XXXXXXX《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采购、安装、调试符合附件(一)载明的型号、技术标准、品牌、单价的设备;原告向被告交付承揽项目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效果要求:承揽合同标的款为665,782元,合同签订后十二天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由被告组织验收;被告项目负责人胡文骅负责与原告工作人员闫慧仙联系。2017年9月15日,原告负责安装的施工人员进场进行现场勘测,需要被告提供原设备数据,尤其合同指定的投影机,但是被告提出投影机安装位置并口述效果。原告发现无法满足,遂与被告确认解决方案,被告仍旧坚持口述效果。原告无奈只能按照合同附件(一)被告指定设备安装调试,于同年9月30日完工。经被告组织验收,因上述原因不达标,并通知原告于10月27日进行第二次验收。期间,被告通知原告,其定于2017年10月17日、18日两天要使用已竣工被判定为不合格效果的教室用于教学评估,指令原告拆下两台投影机,由被告向厂家借用两台爱普生CB-1460型,4400流明教学投影机替换、玻璃加贴膜解决反光问题。在原告的配合下,被告通过了市教育评估院对电教教学的评估。10月19日厂家拆走了投影机,被告通知原告于10月23日恢复投影机等设备的重新安装。2017年10月27日,被告第二次对原告施工项目进行验收,仍被判定为不合格。原告于11月3日书面澄清;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认定被告按合同提供的投影机未达到期望的效果,原告提出解决方案,被告拒不配合。2017年11月4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合同,遂起纠纷。原告认为,原告承揽被告多媒体改造项目竣工后已交被告使用,工期延误均因为被告迟延协助导致;两次验收不合格主要因为,合同指定的投影机与使用效果不匹配,原告提出解决方案又得不到被告响应所致,原告没有过错。鉴于被告已经于2017年11月4日解除合同,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海事大学辩称,首先,原告通过正常合法的招标程序,获得被告相关教室和报告厅改造项目,其对于整个项目的所有要求不仅明知,而且也予以了确认。其次,根据2017年9月30日《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验收方案》显示,由于五类问题没有解决(即HDMI高清信号不稳定;主屏显示系统显示模糊、投影机灯泡反光严重;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等外设均无法通过有线和无线接入投影机;无线话筒与音频处理器未调试好,啸叫严重;监控系统不能通过中控进行控制,故其他功能无法演示。事实上,该五类问题属于不同项目,不仅是投影机问题。由校方和校外专家等13人组成的验收人员对原告承揽的工程进行第一次验收,结果为“标书上所写的功能大多没有实现,专家一致认为,本次验收不通过。希望尽快完成整改,10月9日15:00组织进行第二次验收。”2017年10月1日,原告出具的《关于多媒改造项目无法完成的请求说明》显示,尽管原告方无法通过第一次验收,经被告给予了宽限期,但原告还是由于技术原因未调试成功,为不影响被告在10月17日审核评估第二阶段工作,原告请求被告委托有技术实力的公司予以补救,并愿意配合相关工作,对部分已安装的设备予以拆除。该说明可以证明原告本身并不具备完成改造工作的技术能力。从该说明上也可以看出,在国庆期间原告对设备也进行过调试,证明被告从未不配合原告工作。且原告在该说明中从未提到投影机的问题,足以说明在当时,原告不能完成改造工作与投影机本身并无关系,纯粹是因为原告的技术能力不够导致。第三,从2017年9月30日和10月12日《调课申请单》两份显示,由于原告的承揽工作迟迟不能完成,被告无奈只能调换教室以进行教学工作。2017年10月27日,专家组对原告改造的工作进行第二次验收,一致认为:该项目建设未达到合同验收标准,验收不合格。不合格的原因分为三大类共13项,且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被告给予原告两次整改机会,且距离签订合同之日已经38天。2017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合同解除函》,告知被告于2017年11月3日记性整改,但原告以出差为由不予整改。2017年11月4日,由于原告始终不能解决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故向原告发出《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合同解除通知》。综上,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被告海事大学就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委托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对外进行招标活动。
  2017年9月6日,原告豪希迪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被告海事大学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招标编号:1639-XXXXXXXXXXXX)。其提交的招标文件内容其中包括:招标项目名称:(第三教学区C楼101,投标总价:198,789元,第三教学区C楼103,投标总价:466,993元,投标保证金:12,000元,质保期:5年,交货期:12天。投标总价:665,782元)。同时,原告在第五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列明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品牌、数量、单位、单价、小计、产地等。同日,原告豪希迪公司向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无疑问函》,内容为“在仔细阅读了贵公司关于海事大学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资料以及认真踏勘现场后:我司确认对本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等其他资料所述条款及内容无疑义,对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充分了解,均无疑义。”
  2017年9月11日,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豪希迪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你方于2017年9月6日13:47:25所递交的海事大学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包名称: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665,782元。特此通知。”
  2017年9月19日,原告豪希迪公司(甲方、需方)与被告海事大学(乙方、供方)签订《采购合同》(编号:HTXXXXXXX),一份,内容为“第一条,项目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和金额。项目名称: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型号规格:见附件1清单,生产厂家:见附件1清单,数量:1,单价:665,782元,金额:665,782元。合同总价(含所有税费):陆拾陆万伍仟柒佰捌拾贰元整(¥665,782元)。第二条,货物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原厂出厂标准的规定,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的技术要求。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5年。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非人为损坏的货物修缮工作。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物由乙方供应,不回收。乙方应以确保安全运输所需进行包装。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原厂出厂标准供应。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乙方送交至甲方指定地点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第七条,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在合同签订后12天,由乙方将合同内所有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相应的安装、调试工作。甲方组织验收人员:胡文骅:联系方式:XXXXXXXXXXX。甲方指定地点: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内,地址:海港大道1550号。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并经乙方安装调试后2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上述第二条质量标准组织验收。第九条,货物的安装与调试:由乙方负责上门安装与调试。第十条,结算方式及付款条件:(1)项目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2)甲方收到乙方质保金及合同全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0%。(3)待设备质保期满一年后,乙方提供的系统和设备运行正常,甲方一次性退还质保金。合同内全部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自行解除。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可中止本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与交货期及付款相关的特别约定:(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如期交货并完成合同内全部货物的指导安装调试工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延期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0.5%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将在甲方支付最终尾款时予以扣除。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如延期付款,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接下来的两个工作日将货物返还给乙方,且承担相应的快递费用。违约金按每延期一天,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相应需付金额的0.5%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将在甲方支付最终尾款时一并支付。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的责任。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承诺货物质保期内按照后头那个附件三实行免费售后服务,若乙方在质保期间拒绝提供维保服务或未按照附件三执行维保服务,甲方有权适当扣除质保金以补偿由于乙方维保不及时所带来的损失。”上述合同附件一为设备清单,该设备清单注明了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数量、价格等。附件二为项目验收标准,该验收标主要包括:对第三教学区C楼101报告厅功能要求:包括控制系统、音响系统、显示系统、监控系统)。对第三教学区C楼103功能要求:包括显示系统、音响系统、控制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监控系统。附件三为售后质保服务。
  2017年9月28日,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制造厂商升级证明》一份,证明其生产的交互式平板HD-I6579EHD-I7079E,现升级后产品为N650、N700。
  2017年9月30日16:00,被告海事大学组织校内、校外专家对原告豪希迪公司(乙方)承揽的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进行验收(施工日期:2017年9月19日-2017年9月30日),验收结果和意见为:根据乙方对项目实施进行汇报,3C101报告厅其他设备已到位(除交互式一体机还没到货),但是设备均未进行安装测试。3C103设备除交互式一体机之外,也均已到位。但是空调控制无法进入中控系统,窗帘控制无法使用强电控制进入中控系统,红外框虽已安装完毕,但是不能实现交互功能,信息发布系统设备已到位,未拆箱。其他功能均已实现。根据乙方阐述实现有问题之后,验收小组对建设现场进行勘查,问题汇总如下:1、HDMI高清信号不稳定;2、主屏显示系统显示模糊,投影机灯泡反光严重;3、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等外设均无法通过有线与无线接入投影机;4、无线话筒与音频处理器未调试好,啸叫严重;5、监控系统不能通过中控进行控制,故其他功能均无法演示。综上所述,标书上所写功能大多没有实现,专家一致认为,本次验收不通过。希望尽快完成整改,10月9日15:00点组织第二次验收。该验收意见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余乐明签字确认。
  2017年10月1日,原告豪希迪公司向被告海事大学出具书面《关于多媒体改造项目无法完成的请求说明》,内容为“本公司于9月19日就贵校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进场施工,在9月30日预验收不通过后,专家提出整改后于10月9日进行第二次验收,国庆期间随对部分功能进行了调试,但由于技术原因,学校同意将验收时间宽容至本月12日,但是截至到本月12日,部分功能以目前本司技术力量未调试成功,故请求取消原定于本月12日的正式验收。为了不影响贵校本月17日审核评估第二阶段工作,特请求校方委托有技术实力公司进行补救,为了便于对方施工,我司愿意配合进行相关工作,对部分已安装设备进行拆除。”
  2017年10月27日下午,专家组对涉案3C101报告厅、3C103教室改造项目进行第二次验收,并听取施工方的汇报演示。后形成如下验收意见:一、设备验收:部分设备与合同中设备清单不符,详见附件。二、功能验收:(一)3C101报告厅主要不合格项:控制系统:1、控制方式没有有线与远程控制;2、中控系统无法控制灯光;3、中控系统无法实现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等控制。(二)3C103教室主要不合格项:显示系统:1、投影显示清晰度差,亮度低;2、不能实现交互式白板功能;3、触控定位不精确、延时明显;4、互动投影显示系统拼接失真;5、交互式一体机无法实现笔记本电脑的无线投屏功能。中控系统:1、无法实现对监控摄像机推拉摇等控制。音响系统:1、验收演示失声。信息发布系统:1、未能实现第三方连接,不能显示课表等信息。三、验收文档不齐全: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建设未达到合同验收标准,验收不合格。
  2017年10月31日,被告海事大学向原告豪希迪公司发出《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合同解除函》一份,内容为“兹我校与贵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HTXXXXXXX的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合同,但贵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体如下:9月30日,因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定于10月9日进行第二次验收。由于贵公司的技术能力等原因,第二次验收时间先是推迟到10月12日,后经双方协商后,将验收日期定于10月27日。10月27日验收后,由2名校外专家与2名校内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一致认为项目建设不合格。鉴于我校已经给了贵公司多次整改期,已经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了保证学校的教学活动及11月19日上级部门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正常进行,请贵公司于11月3日前就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验收不合格等相关问题联系学校,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整改,使该项目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如果上述期满,上述项目验收不合格问题依法不能解决,我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与贵公司解除合同。届时,请贵公司将3C103教室、3C101报告厅恢复至项目建设前。”
  2017年11月1日,原告豪希迪公司向被告海事大学回函,内容为“关于贵校合同解除函我司已收到,公司也在积极分析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验收不合格具体原因,为了学校的教育事业我司会努力克服困难,配合学校把该项目完善好。因本人工作原因出差周日回沪,我司准备下周一来贵校商讨。”同日,被告海事大学书面回复原告豪希迪公司,内容为“贵公司11月1日的来函已收悉,贵公司在来函中提到‘因本人工作原因出差周日返沪,我司准备下周一来贵校商讨’,这并不是法定和正当理由,也不是贵公司逃避和推卸责任的合法正当理由。
  2017年11月3日,原告豪希迪公司针对验收不合格问题向被告海事大学进行书面回复,内容为“关于2017年10月27日下午,专家组针对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经专家组织验收,对我司的施工项目存在问题,我司根据验收不合格问题澄清原因如下:一、设备验收:部分设备与合同中设备不符。变更原因:一体机变更原因是厂商因产品升级变更型号(厂商已开具变更型号证明材料);投影机变更原因是原投影机NP-P502H+无法安装1米内超短镜头,NP-PA551U+能安装1米内超短镜头。有2017年9月22日邮件变更清单为证。二、功能验收:(一)3C101报告厅主要不合格项:控制系统:1、控制方式没有有线与远程控制。需学校提供控制电脑我们安装中控软件即可有线控制,远程控制需要学校网络部门配合提供网络接口能完成(与电教中心老师口头提出申请二次)。2、中控系统无法控制灯光。101报告厅照明灯光每路挂几排灯(非LED),部分还是高压钠灯,‘快思聪’都是小功率电源继电器无法控制,望学校提供每只灯或每路线路实际功率我们才能解决灯光控制。3、中控系统无法实现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等控制。投标文件只要求控制摄像头,可实现教室无死角全覆盖,通过监控器进行监听和监看,未要求对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等控制,如需中控控制摄像机的推拉摇需再增加三路控制信号,即铺设3根网络能解决问题。(二)3C103教室主要不合格项。显示系统:1、投影显示清晰度差,高度低。我们中标提供的5500流明工程投影机进行融合能满足学校要求显示在尺寸不小于44800mm*14000mm,相应投标要求,但你们需要的爱普生1460壁装带互动教学投影机,两种投影机根本是两种实施功能。2、不能实现交互式白板功能。是因增加红外框驱动电脑未安装白板软件,故无法实现白板功能,软件装后即刻能实现白板的所有功能,通过调试已经完成。3、触控定位不精确,延时明显。投标文件只要求实现多点手指互动和红外笔互动,未提出具体定位、延时精度、通过调试已经完成。4、互动投影显示系统拼接失真。投影机单屏是16:9,二台投影机融合后是27:9图像比例失调是正常的,但需调整图像比例或设置二种预案进行投影。目前已改成二种预案投影解决问题。5、交互式一体机无法实现笔记本电脑的无线投屏功能。厂商缺货,目前货源已到,即刻能实现笔记本电脑的无线投屏功能。中控系统:1、无法实现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等控制。投标文件只要求控制摄像头,可实现教室无死角全覆盖,通过监控器进行监听和监看,未要求对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等控制,如需中控控制摄像机的推拉摇需再增加三路控制信号,即铺设3根网络能解决问题。音响系统:1、验收演示失声。声音大小是通过IPAD10寸屏来控制,手指点触难免会或大或小,影响声音强弱,不能一概否定失声。信息发布系统:1、未能实现第三方连接,不能显示课程表等信息。远程控制需要学校网络部门配合提供网络借口(与电教中心老师口头提出申请二次),学校未提供课程表等信息给我们。这里需要学校提供api接口或者相关对接技术人员。三、验收文档不齐全。1、我们已提供二套(投标文件)验收报告合装本,内含简单操作说明,各种系统图,设置安装图、点位图、管线图、单机设备详细说明书。2、电子文档一份,内含验收报告合装本全部内容,单机设备安装软件。3、竣工图集二套。所以说验收文档不齐全不符合事实。”
  2017年11月4日,被告海事大学针对原告豪希迪公司对验收不合格澄清进行书面回复,内容为“一、设备验收。部分设备与合同中设备不符这一事实不容否认。贵司在2017年9月22日邮件中的变更清单,我校没有同意或不同意更换设备。设备的更换应该在实现了教学功能需求、验收合格通过后,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讨论是否符合采购招标流程。二、功能验收。(一)3C101报告厅。控制系统:1、控制方式没有有线与远程控制。贵司在邮件中提出有线控制需校方提供控制电脑,但从9月19日至10月27日项目建设期间,贵司并未提出该项要求,校方不存在不配合不提供控制电脑的行为,此外,贵司认为只要安装中控软件即可实现有线控制,校方因从未看到也未对该项功能进行查验,故校方对此持怀疑态度。远程控制需校方提供网络接口,项目验收时校方口头回复了网络是通的这一事实。但贵司并未在11月3日前对该功能整改完成。2、中控系统无法控制灯光。报告厅的灯光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贵司在投标前并未进行现场踏勘,且在中标后询标过程中也并未对此提出质疑,承诺所有控制均可实现,故目前的澄清理由当时的承诺相违背,无法采信。另,报告厅新装筒灯均为LED等,且校方并没有指定中控系统必须使用快思聪,故快思聪控制均为小功率电源继电器无法实现灯光控制并不构成正当及法定理由。3、中控系统无法实现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等控制。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中控系统需要实现对摄像头的控制,而监控系统招标要求中也明确提出可以任意捕捉、摄录多功能报告厅动作、场景,可自如的进行观摩,故对摄像头的控制必须可以实现推拉摇等控制,才能做到任意捕捉、摄录多功能报告厅动作、场景,可自如的进行观摩,故贵司提供的设备并未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未能实现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等控制也是事实。(二)3C103教室。显示系统。1、投影显示清晰度差、亮度低。贵司现提供的投影机指标虽为5500流明,但是投影过程中损失严重,显示清晰度差,亮度低确为事实,此亮度与清晰度根本无法满足正常教学。校方一直强调招标文件中所有功能需求均服务于教学,投标公司须根据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提出解决方案,贵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未能实现招标文件中功能需求,故贵司须为此负责。校方一直强调的是功能实现,从未指定过任何设备。2、不能实现交互式白板功能。验收当日不能实现交互式白板功能这一事实不容否认。贵司解释理由为红外框驱动电脑未安装白板软件,这并不是正当及法定理由,在一个多月的项目建设周期中,校方已经给了贵司充足的时间去做各项调试工作,截止10月27日,贵司仍未完成相关安装调试,贵司须为此负责。3、触控定位不精确,延时明显。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需要实现多点手指互动和红外笔互动,而校方一直强调招标文件中所有功能需求均是服务于教学的,虽并未提出具体定位、延时精度、但贵司设备的触控不精确与延时明显程度已经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故此理由并不构成正当及法定理由。4、互动投影显示系统拼接失真。投影显示拼接失真这一事实不容否认。贵司提及单屏是16:9,两台投影机融合后是27:9,图像比例失调这一问题需要贵司去解决,应该针对实际教学情况进行方案设计。再次强调,所有的功能需求都是服务于教学的,将正圆投影后变为椭圆这样的失真比例无法进行教学。5、交互式一体机无法实现笔记本电脑的无线投屏功能。交互式一体机无法实现笔记本电脑的无线投屏功能这一事实不容否认,厂商缺货并不能成为正当和法定理由。中控系统:1、无法实现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控制。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中控系统需要实现对摄像头的控制,而监控系统招标要求中也明确提出可以任意捕捉、摄录多功能报告厅动作、场景,可自如的进行观摩,故对摄像头的控制必须可以实现推拉摇等控制,才能做到任意捕捉、摄录多功能报告厅动作、场景,自如的进行观摩,故贵司提供的设备并未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未能实现监控摄像机的推拉摇等控制也是事实。音响系统。1、验收演示失声。失声是验收现场演示的结果,贵司提及声音大小是通过IPAD寸屏来控制,手指点控难免会或大或小,此问题是中控控制精准度的问题,是需要贵司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是理由和借口。信息发布系统。1、未能实现第三方连接,不能显示课程表等信息。项目验收时校方口头回复了网络是通的这一事实,但贵司并未在11月3日截止日期内对该功能进行整改。三、验收文档不齐全。由于该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故应该有系统集成文档及配置操作安装等手册,贵司提供了各产品的使用说明合订本,而比如任课教师进入教室如何操作与使用的使用手册等相关文档不齐全。项目验收结论中所列举的不合格项均为主要不合格项,并非全部不合格项。此外,部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功能我校有权进行测试验收,虽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是投标书中对于这部分功能的列举均为正偏离指标,对中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鉴于贵司在11月4日的回复中强调多项不合格项目均已调试完成并实现功能,校方本着最大限度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在11月3日截止日期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提出于11月6日周一下午一点再次进行验收,贵司对本次提议不予理睬。”
  同日2017年11月4日,被告海事大学向原告豪希迪公司发出《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合同解除通知》,内容为“兹我校与贵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HTXXXXXXX的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合同,但贵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体如下:9月30日,因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定于10月9日进行第二次验收。由于贵公司的技术能力等原因,第二次验收时间先是推迟到10月12日,后经双方协商后,将验收日期定于10月27日。10月27日验收后,由3名校外专家与2名校内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一致认为项目建设不合格。上述两次验收,贵公司皆参与并知悉验收结果。我校曾于10月31日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于11月3日前解决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验收不合格等相关问题。否则我校将与贵公司解除合同。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上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我校基于法律相关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编号为HTXXXXXXX的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合同。同时,请贵公司在11月6日之前,将3C103教室与3C101报告厅恢复至项目建设前。逾期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公司承担。我校无义务保管贵公司设备,设备任何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贵公司承担。另若贵司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我校有权请专业公司进行拆除,并保留追究由此引发的相关损失的权利。因贵公司违约行为给我校造成的一切损失,我校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2017年11月5日,原告豪希迪公司向被告海事大学回函,内容为“关于贵校2017年11月4日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合同编号HTXXXXXXX),合同解除通知,我司解释如下:1、关于我司与贵校签订的采购合同,电教中心多媒体设备改造项目的所有设备是双方确定认可合法的。2、当我司进程施工时发觉合同中的设备无法达到学校的要求时,提出变更设备得不到学校的响应,我司只能履行合同中的内容继续完成。3、当验收不通过的情况下,我司提出变更设备仍不到学校的响应,这是不是学校的恶意行为。综述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另查明,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针对被告海事大学的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至23日,参与教学评估专家均为上海海关学院、大连海事大学、集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宁波大学等高校老师组成。
  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组织原、被告双方人员前往涉案101、103教室进行实地勘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教室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通过原告豪希迪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调试,针对103教室存在诸多问题:话筒无声、失声、啸叫;声音不均衡;投屏清晰图不够、时间延迟、仅能进行单个设备投射,无法在多个屏幕下进行随意切换;窗帘可以电动控制;房间灯光开关不能正常使用。针对101多功能报告厅问题如下:中控平台无法对灯光、监控进行控制。经原告豪希迪工作人员的调试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方案》、微信聊天记录、《制造厂商产品升级证明》、《合同解除函》、原、被告双方互函,被告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书》、《无疑问函》、《投标声明》、《采购合同》、《验收方案》、《关于多媒体改造项目无法完成的请求说明》、《调课申请单》、《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关于开展海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验收报告》及主要设备清单、《合同解除函》、《合同解除通知》、《情况说明》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豪希迪公司通过投标,在中标后与被告海事大学签订涉案《采购合同》,由被告海事大学委托原告豪希迪公司就涉案101报告厅、103教室的多媒体项目进行特定功能性改造,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故原、被告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海事大学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原告豪希迪公司通过投标的方式获得被告海事大学的涉案101多功能厅以及103教室的改造资格,被告海事大学在招标文件中仅对涉案101多功能厅以及103教室所需达到的功能要求以及所需主要设备产品的品牌、参数及性能指标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设定,并未涉及指定产品型号。原告豪希迪公司作为投标方应在及时、准确的对施工现场的状况进行勘查并充分了解后,再选择符合被告海事大学改造要求的产品。本案中,原告豪希迪公司陈述,其在施工过程中才发现设备不符合的事实,即使就原告豪希迪公司所陈述的问题都是在互动一体机,也是原告豪希迪公司在选择投标产品环节中存在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采购合同》对于涉案101报告厅、103教室改造所要达到的效果,约定具体明确,原告豪希迪公司的改造行为应达到上述合同所载明的相应的效果。本案中,被告海事大学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27日组织相关专家对涉案101报告厅、103教室进行验收,但验收结果均为不合格,该结果已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余乐明签字确认。
  再次,《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2天,由乙方将合同内所有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相应的安装、调试工作。”根据上述约定,原告豪希迪公司最迟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涉案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本案中,被告海事大学实际给予原告豪希迪公司调试时间延迟至2017年11月3日,远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原告豪希迪公司仍未能实现合同及附件的要求。
  此外,在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16日进行现场勘查时,原告豪希迪公司仍未能调试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效果。
  综合上述,原告豪希迪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被告海事大学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豪希迪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鉴于涉案合同已解除,原告豪希迪公司应自行取回其安装在涉案101报告厅、103教室的相关设备,被告海事大学应予以协助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豪希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57.80元,由原告上海豪希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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