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45号。
负责人:胡熙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豪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香。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上海豪棣实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豪棣实业有限公司109,344.84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豪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344.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