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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滕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豪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靠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琦,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静,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天地华宇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满珈旭。
  第三人上海章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靠山。
  原告上海豪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故依法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豪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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