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某某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3元,减半收取计4,486.5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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