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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路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豪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普联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赵颖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杨昂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豪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7月23日,原告上海豪路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豪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79元,由原告上海豪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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