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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豫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景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形。
  原告上海豫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与上海科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筑公司)自2013年9月24日起建立合作关系,由科筑公司垫资(物资)100吨钢材,为被告来料加工,项目工程主体结束后,10天内被告一次性付清垫资材料。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共发料1,310.045吨,科筑公司及原告共发货计为1,470.143吨,被告欠货差额160.098吨,一直未交付。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2月4日最后一次对账,确认科筑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原告认为,原告负责加工产品,交货结算吨数超出被告来料吨数,双方已经进行确认;双方并且就科筑公司债权债务转移给原告一事进行明确约定。因此,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在项目结束后10天内交付原告发货和来料差额,但被告至今未交付,且造成原告损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其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付160.098吨钢筋;2、被告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照4.75%/年的标准赔偿原告货物款计人民币750,000元的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无法得知上海市奉贤区系合同履行地,且被告的住所地(注册地)为台州市椒江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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