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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贝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依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颖,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央,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贝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贝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贝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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