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某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征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上海贝某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征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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