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贝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林凤,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德威篷房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贝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兴德威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金额为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德威篷房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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