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贝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琨,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崇城,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某聚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法定代表人:厉某。
被申请人: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某聚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厉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嘉某聚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利人为李怀月的座落于上海市闵行镇浦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嘉某聚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梅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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