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书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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