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玲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XXX幢XXX层(名义层20层)。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倩,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贝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贝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贝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64元,减半收取计14,482元,由原告上海贝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陆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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