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玲玲。
委托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
被告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霭倩,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4元,减半收取计2,097元,由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