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玲玲。
委托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
委托代理人阮蔼倩,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在浦东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9万余元,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也均位于本院辖区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针对级别管辖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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