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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贞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鹤菱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北房实业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贞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佩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鹤菱仓储有限公司(原上海鹤菱仓库),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明华。
  被申请人:上海北房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兆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忠。
  被申请人:上海放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四龙。
  申请人上海贞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鹤菱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北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放鹤(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贞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鹤菱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北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放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96,5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贞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鹤菱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北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放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96,5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贞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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