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薛海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佳,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浏,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沪0105民初8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8,7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2019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9)沪0105民初8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1,348,7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宇琦
书记员:周梦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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