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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贞达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与韩国闯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贞达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彪,总经理。
  被告:韩国闯,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贞达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闯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贞达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贞达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姚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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