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羽希,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圣萍,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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