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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智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羽希,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智静,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智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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