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贤群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庆捷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洲。
原告上海贤群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庆捷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贤群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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