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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贤通动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布朗克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贤通动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布朗克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惠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澎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扣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368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起诉,故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布朗克斯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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