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贤通动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布朗克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惠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澎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扣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368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起诉,故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布朗克斯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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