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让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乐,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永林,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创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8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质创公司上诉称:1.本案虽涉及特许经营合同,但本案争议不涉及知识产权,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2.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艾永林签订的《特许经营授权合同书》第二十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因合同产生的相关争议、纠纷或索赔事宜,双方一致约定如下解决方式:(二)甲乙双方意见发生分歧,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在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依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特许经营授权合同书》提起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之诉,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特许经营授权合同书》第二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合同产生的相关争议、纠纷或索赔事宜,双方一致约定如下解决方式:(一)……(二)甲乙双方意见发生分歧,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依法有效,上诉人作为该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其在《特许经营授权合同书》中披露的地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青浦区、静安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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