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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质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武高华瑞高电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质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高华瑞高电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蔡犁。
  原告上海质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高华瑞高电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质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质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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