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贯众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继创,上海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绿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贯众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224,630元。事实理由: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供印刷设备及印刷设备附件,共计840,690元,截止至2018年4月,被告已付款616,060元,尚欠224,63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权,遂涉诉。
经查明,原告就该纠纷曾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形成(2018)沪0112民初17704号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期间提出撤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在本院组织的谈话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次起诉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依法律关系,相关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均与前案一致。原告因前案审结后又发现新证据,故再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现本案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所涉法律关系均与已判决生效的(2018)沪0112民初17704号案件一致,故原、被告间就本次纠纷已经进行实体性审理。即本次诉讼与前次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起诉,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原告在前次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中撤回起诉,现重复起诉,本院不应予以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贯众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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