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喜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美娟,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袁文光,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美娟、袁文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马美娟、袁文光银行存款6,795,45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美娟、袁文光银行存款计6,795,451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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