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贸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军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缪海明。
被告:上海邦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俊英。
被告:上海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隆灿。
被告:上海檀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圆飞。
被告:上海盛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玉。
被告:上海项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露露。
被告:余俊英,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坚,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告:张木发,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钟成珠,女,1985年11月24日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包锦华,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告:李冬梅,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范隆灿,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倪挺,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邵佩华,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少玉,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吴木成,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詹长松,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缪海明,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贸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邦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檀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项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余俊英、李坚、张木发、钟成珠、包锦华、李冬梅、范隆灿、倪挺、邵佩华、张少玉、吴木成、詹长松、缪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金妫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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