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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贸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项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邦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贸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军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项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露露。
  被申请人:上海邦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俊英。
  被申请人:上海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隆灿。
  被申请人:上海欧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缪海明。
  被申请人:上海檀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圆飞。
  被申请人:上海盛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玉。
  被申请人:余俊英,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李坚,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申请人:张木发,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钟成珠,女,1985年11月24日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包锦华,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申请人:李冬梅,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范隆灿,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倪挺,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邵佩华,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少玉,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吴木成,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詹长松,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缪海明,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贸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项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邦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檀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帅实业有限公司、余俊英、李坚、张木发、钟成珠、包锦华、李冬梅、范隆灿、倪挺、邵佩华、张少玉、吴木成、詹长松、缪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项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邦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檀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帅实业有限公司、余俊英、李坚、张木发、钟成珠、包锦华、李冬梅、范隆灿、倪挺、邵佩华、张少玉、吴木成、詹长松、缪海明的银行存款1,47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项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邦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檀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帅实业有限公司、余俊英、李坚、张木发、钟成珠、包锦华、李冬梅、范隆灿、倪挺、邵佩华、张少玉、吴木成、詹长松、缪海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泽婷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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