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贺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昕玥筛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孟爽。
被申请人:刘孟爽,女,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请人:赵标,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申请人上海贺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昕玥筛网制品有限公司、刘孟爽、赵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昕玥筛网制品有限公司、刘孟爽、赵标价值149,687.4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昕玥筛网制品有限公司、刘孟爽、赵标银行存款149,687.4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国志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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