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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贺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北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金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贺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贺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8135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500,000元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作出诉讼保全措施后,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500,000元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等值担保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邹召龙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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