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资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祖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派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MARIALUISATENDEROALBALAD。
申请人上海资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派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安派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1,125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派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125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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