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赋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时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朱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秋苓,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睿,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涛金,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东溪口村XXX号。
原告上海赋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第三人陈涛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赋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赋励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赋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85元,由原告上海赋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鼎康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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