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赐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敏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希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赐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希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希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215.85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赐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赐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希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司价值16,215.8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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