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赐鑫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贺吴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赐鑫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赐鑫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50元,减半收取计830.25元,财产保全费764.20元,合计1,59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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