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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赑雕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平湖市五星压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赑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保,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平湖市五星压铸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投资人:王志根。
  原告上海赑雕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平湖市五星压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赑雕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0元、财产保全费1,365元,合计3,205元,由原告上海赑雕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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