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赛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凤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鹏飞,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周,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赛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赛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景、被告刘明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及解除情况:被告于2014年5月1日入职,任副总经理。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出具员工离职协议书,载有“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8年2月11日起解除……。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各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该费用已包含了替代期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一切劳动补偿金。此费用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随乙方离职月份(扣除离职当月社保公积金后)在交接完成当天发放给乙方……”。当日,被告在电子邮件回复中表示同意接受该离职协议。
二、交接情况:2018年2月和3月期间,原、被告多次进行工作交接。其中,2月21日,被告发给原告“交接清单-更新”的电子邮件。后原告多次提出应当交接的内容,被告作了相应回复,并称不存在某些材料。
三、仲裁情况: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3日受理涉案仲裁申请,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5年9月至12月项目提成86,569元、2018年2月1日至2月11日工资差额4,139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克扣的工资4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5,000元。该委员会后裁令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0元,未支持被告其余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四、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0元。原告称双方约定被告办理交接完毕后,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现被告未办理完毕交接,故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并提供未交接工作清单(载有11项交接内容需要进一步交接)。被告对上述未交接工作清单真实性不认可,称其已完成工作交接,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院认为,根据员工离职协议书及双方陈述,被告办理完毕交接工作,原告支付被告各种补偿金合计140,000元。2018年2月和3月期间,原、被告已经多次进行工作交接。现原告认为被告还存在11项内容未进行完全交接,但提供的未交接工作清单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确由被告掌握相应的材料,故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应当认定被告已作基本的工作交接,原告应当支付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14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赛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刘明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高飞
书记员:顾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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