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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岛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光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赛岛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细井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光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亭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赛岛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光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赛岛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岛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赛岛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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