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赛弗安劳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
原告上海赛弗安劳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弗安劳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7元,减半收取计1,733.50元,由原告上海赛弗安劳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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