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赛氟特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恒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申请人上海赛氟特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恒林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赛氟特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86,4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恒林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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