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炜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吴有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赛虞公司)与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简称辉胜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月红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请求。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王惠娟,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有水、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交付面辅料等价款人民币173,427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337,062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交货的违约金346,85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税率为17%、金额为167,9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开具则按照17%税率支付原告28,555.58元抵扣税款损失;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被告先后签订两份加工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7-4-000012和07-4-000015(简称012合同和015合同),约定原告将相应的面辅料、主标及包装袋等辅材交付被告后,被告依约加工成品并按期交付原告,同时双方又约定被告不得擅自改变交货时间,如延期超过15天以上,则被告须无条件退还已收到的货款,并向原告赔偿延期货品总成本金额2倍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相应的面辅料,但被告却未能按期交付相应的成品。鉴于衣服的季节性及流行性非常鲜明,被告的行为不但造成原告与下家的交易违约、声誉受损,同时更造成原告在市场的品牌影响力,故原告诉至本院。原告第一项诉请组成:1.款号XXXXXXXXXXX、版单号417-GSZ-027(简称413款或027版)的961件成衣未交,单件成本101元(交案外人森马公司价格153元减去交辉胜公司加工费52元),总成本97,061元;2.款号XXXXXXXXXXX、版单号QD417-BSZ-522(简称423款或522版)的98件成衣未交,单件成本104元(森马公司价格153元减去辉胜公司加工费49元),总成本10,192元;3.款号XXXXXXXXXXX/444、版单号417-GSZ-802(简称417/444款或802版)的377件成衣未交,单件成本108元(森马公司价格153元减去辉胜公司加工费45元),总成本40,716元,另417/444款99件返修,单件成本108元,总成本10,692元;4.款号XXXXXXXXXXX、版单号QD417-GSZ-626(简称428款或626版)的138件成衣返修,单件成本107元(森马公司价格153元减去辉胜公司加工费46元),总成本14,766元,以上合计总成本173,427元。原告第二项诉请计算方式为:每天按逾期货品总金额5%收取违约金,被告逾期30天(应当在2017年9月21日交货,逾期至2017年10月22日),故违约金=成本×逾期件数×30天×5%,逾期交货服装包括:1.423款/522版,成本49元的服装1,682件;2.417/444款,成本45元的服装1,690件;3.428款,成本46元的服装1,440件。原告第三项诉请未交货违约金系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第一项诉请面辅料成本的两倍即173,427元×2计算。原告第四项诉请,被告收到的原告加工款167,974元应当开票,原告主张的税率为17%,虽然因国家政策,近期税率将作调整,但双方业务期间增值税税率为17%,被告应承担因税率降低后迟延开票造成原告的税款抵扣不能部分的损失。
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辩称,第一项诉请,被告认为原告诉请没有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原告到目前为止尚欠被告10余万元加工费没有支付,被告依法享有对原告货物的留置权。被告留置的是015合同项下027版已经制作成成衣的642件,因为原告提供的面辅料只能完成642件。对于原告陈述的012合同项下522版的98件被告没有留置,417/444款的377件和返修的99件也没有留置,428款的138件也未留置。第二项诉请,因为原告先行违约导致被告依法享有留置权,不存在被告违约情况,所以该违约金无依据,如果法庭认为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第三项诉请,被告认为逾期交货的原因在原告没有及时提供面辅料,所以在原、被告后期沟通中原告也同意给予合理时间予以交付,故不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问题。对于付款方式,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原告支付货款时可以截留5万元,待被告全部交付货物时,被告出具发票,原告支付剩余5万元。第四项诉请,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开具167,974元发票,但是因为原告一直就剩余款项不对账,也未支付剩余加工费,所以原告应当在支付款项后被告才同意开具增值税发票。
反诉原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加工费111,566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22,313.20元;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工损失192,000元;4、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7年8月2日签订了《上海赛虞实业加工合同》。合同编号07-4-000012,合同约定了由反诉被告提供面辅料给反诉原告制作成衣。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同时就加工费、各型号的成衣的数量作出约定。可是因为反诉被告提供面辅料不及时或者不够导致反诉原告无法及时交货,同时反诉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对账,不给付货款。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后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加工027版成衣961件,因反诉被告没有提供所有面辅料,反诉原告制作成衣642件,因反诉被告不付款反诉原告依法享有留置权。为此,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诉请。反诉诉请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第一项诉请货款,在012合同中,417/444款送货2,156件,价格为2,156件×每件45元=97,020元,423款送货1,688件,价格为1,688件×每件49元=82,712元,428款送货1,444件,价格为1,444件×每件46元=66,424元,上述合计246,156元,原告已付款167,974元,尚欠78,182元;在015合同中,原告提供的面辅料只能制成成衣642件,价格为642件×每件52元=33,384元,故两份合同项下未付加工费总金额为111,566元。第二项诉请违约金,按照未付金额的20%计算即111,566元×20%=22,313.20元。第三项诉请停工损失,2017年9月12日至同年10月14日共计32天,按照工人60人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工资,60人×每人每天100元×32天=192,000元。
反诉被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的反诉诉请。第一项诉请,合同约定送货后开具发票,赛虞公司才付款,根据实际支付款项和辉胜公司的送货数量,赛虞公司已经把返修的款项也支付了。第二项诉请,是辉胜公司先违约,不同意支付。第三项诉请,也是辉胜公司先行违约,不存在停工损失的问题,辉胜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反映。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原告赛虞公司与被告辉胜公司签订编号为012的《上海赛虞实业加工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三款羽绒服,分别为:1、423款即522版的羽绒服1,780件,含税单价49元,合计87,220元;2、417/444款即802版的羽绒服2,067件,含税单价45元,合计93,015元;3、428款即626版的羽绒服1,302件,含税单价46元,合计59,892元;以上总货款240,127元,交货期均为2017年9月21日。合同第二条客供辅料使用中约定,1、赛虞公司提供面辅料、主标、洗水唛、主吊牌、吊粒、洗涤说明、合格证、地址贴、包装袋;有赛虞公司标志的钮扣与拉链牌由赛虞公司提供,辉胜公司在完成交货后在结尾款前,须统计赛虞公司提供辅料的单件用量,并退回余料;辉胜公司提供除赛虞公司提供以外的所有由辉胜公司采购的辅料,须按工艺单采用赛虞公司指定产品。2、辉胜公司在收到赛虞公司客供辅料时必须在三天内按照赛虞公司所开出的辅料出库单清点完毕,并将有差异部分明细告知赛虞公司补齐,否则辉胜公司在生产期间发现辅料短少时,赛虞公司可以提供但需收费且运费由辉胜公司承担。合同第四条成品出厂前质量验收流程约定,1、由赛虞公司派跟单人员到辉胜公司生产地进行半成品、出厂前成品的质量检验,辉胜公司应积极配合,允许赛虞公司人员进入生产车间进行现场质检,并按赛虞公司要求进行质量改进。2、辉胜公司须在交货期提前7天通知赛虞公司,由赛虞公司派出质检员于出货前按照双方确认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初步质量检查,如辉胜公司逾期通知赛虞公司,所造成的延期,由辉胜公司按照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五条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约定,1、辉胜公司负责将货运到赛虞公司指定地点,随货应附装箱单(标明货号、规格、数量、箱号);2、辉胜公司负责将货安全运往赛虞公司指定上海仓库,有关费用和风险由辉胜公司承担。合同第六条购销结算方式及期限中约定,辉胜公司交货后,经赛虞公司仓检合格后入库,辉胜公司根据赛虞公司提供的实际入库时间、数量及合同金额与赛虞公司对账,对账无误后,在15日内根据对账结果开具总金额100%的增值税发票(17%增值税);赛虞公司在收到辉胜公司100%货款发票的前提下,自辉胜公司货物入库之日起30天内支付对账单金额100%的货款。合同第七条出货后的成品返修约定,1、辉胜公司必需保证赛虞公司派遣的质检人员在辉胜公司生产大货过程中进行各阶段品质检验,辉胜公司同时提供带有赛虞公司修改意见卡的产前版,赛虞公司验收时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则由辉胜公司负责返修和退换,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辉胜公司承担……3、赛虞公司退回给辉胜公司须返修的产品分两种,一种是赛虞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发给辉胜公司,辉胜公司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返修完毕并寄返赛虞公司售后服务部;另一种由赛虞公司采购人员退给辉胜公司返修,辉胜公司应在10天内返修完毕,返修好后一次性返回,未返回的产品一律做退货处理;辉胜公司在收到赛虞公司返修货品后,必须清点随货有凭证的清单,如有差异应在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将返修清单随货放在箱内,寄返赛虞公司仓库。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合同生效后,如辉胜公司在10天内无法生产要求解除购销合同的,须经赛虞公司同意并按赛虞公司已订的所有客供材料总金额赔偿赛虞公司;未经赛虞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辉胜公司须按照该批购销合同货款总额向赛虞公司支付违约金……5、未经赛虞公司许可,辉胜公司不得擅自改变交货时间,否则,辉胜公司必须向赛虞公司交纳一定金额的罚金,罚金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延期七天(含第七天),每延期一天,扣逾期交货货品总金额的3%,延期七天以上到十五天,每延期一天,扣逾期交货货品总金额的5%,延期超过十五天以上,赛虞公司有权拒绝接收延期货品,辉胜公司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赛虞公司已支付货款,并且向赛虞公司赔偿延期货品总成本金额2倍的违约金。
2017年9月6日,赛虞公司向辉胜公司提供413款即027版羽绒服面辅料,出库单记载如下:斜纹布粉红698米、冰兰655.50米,涤丝纺粉红186米、冰兰342米,白色胆布2,255米,白色仿兔毛94.50米,80绒本白135公斤,160克棉白色140米,主唛965板,尺码965板,吊牌990板,价格牌990板,洗标990板,穿绳990板,3#树脂拉链980根,隐拉1,960根。9月13日,赛虞公司向辉胜公司提供涤丝纺粉红补货172米。
合同履行过程中,辉胜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有水与赛虞公司员工张才桂通过微信联络沟通,同时,吴有水也通过短信与赛虞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炜娟联络沟通。双方于2017年7月底即已对涉案四款羽绒服的加工情况进行沟通。
吴有水与张才桂微信沟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7年7月26日,张才桂:跟老板申请了,每款可以加1元。7月27日,吴有水:这三个款就按你们的价格定下来吧……027款961件,你能另外安排一个小厂做了吗?张才桂回复:好的。8月5日,张才桂微信发送012合同,之后问:合同寄出了吗?吴有水答:寄了。8月底至9月中旬,吴有水及张才桂沟通涉及案外人老某的其他加工业务的对账、付款事宜,张才桂要求老某签署对账单,之后才向吴有水支付加工费。9月15日,吴有水问:裤子钱把我安排的怎么样了,先拿十万吗,老某那里你只要不给钱给他,他肯定不会管这些了,什么账单也不会签字了。10月2日,吴有水:802款白色里布,红色印花面料,522款黄色印花面料速搞过来。同日张才桂回复:423款/522版合同数1,780件、417/444款/802版合同数2,067件,这两款合同交货期9月25日请赶紧安排送货,前面沟通送货你一再拖延,缺损的部分印花和换片面料,尾数零头请整理件数明细和缺失原因,我司需要核查。张才桂另发送以下内容:428款/626版合同数1,302件,413款/417款/027版合同数1,567件合同交货期也到,请赶紧安排发货,提供装箱明细;吴老板,请你履行合同约定按规定时间发货,部分因各种原因损失的每款几件零头数未按合同数字做齐的,先不要出货,谢谢配合。之后吴有水回复:你不就三个款吗,把少的东西搞来,我抽时间给你们做好,结款还是按我们谈好的裤子钱必须先付我,先把802款、522款先出一半,剩的补的东西过来,我立马车位做清,钱付完货给你。张才桂:请不要把自己想法强加到别人身上,要有依据,我们按合同约定做;发给你4款怎么变3款了。吴有水:我们在谈前面三款,感觉你们的钱太难要了,后面一款我都不敢做了。张才桂:我们所有的付款都按合同约定,不是你们那么做的,先骗货后不按合同约定做,不按合同交期还要挟先付钱;如果你确定最后一款不做请退回拿去的面辅料。10月7日,吴有水再次发送:802款白色里布,红色印花面料,522款黄色印花面料速搞过来。张才桂问:多少数量,各需要补多少米数。吴有水:羊绒里布2到3米,小王知道。10月13日,张才桂:吴老板,请把522款黄色/红色,802款粉色/本白/黑色,626款米黄/中国红,027款粉色/冰蓝色各2件挂好价格牌,次品也可以,无论什么码只要同码就可以了,帮忙今天寄出,我们急着做成衣检测。吴有水回复:522款802款早就寄过,怎么到现在还没检测,626款也要明天寄了,今天寄不了,我们这边快递到5点钟左右就没了,还有一款不是早就和你说去年的钱都拿不到这款没做了吗。张才桂回复:没有黑色的;不能做的,你把面料还给我们。吴有水:你把裤子钱给我,需要我做,我还是马上给你做,不需要我做就还给你,我要这东西干嘛,我要发工资要的是钱。张才桂:你再不做货期来不及了,做出来也没用了呀。吴有水:你后面一款没做的,快点决定,需要我做,就按我的意思,我做起来快的,我刚新款上手,我可以停下来急抢你这款。你知道我们这款合同还没签,以前的合同全在你那,我的这份你们也不给我。张才桂:合同小王给你了呀,你没给我们。吴有水:前面三款合同在你们那,后面的第二天你们拿,忘了拿吗?这没事,只要在我这,就能找到。同日,吴有水又发送:补的802款白色里布和白印花布寄了,把单号发我,怎么还没收到。张才桂回复:已经寄了。10月14日,吴有水:不是我需要的东西,那是羊羔绒,合同盖章的我的一份怎么不给我,我出货合同都没有,怎么结账。张才桂回复:白色印花面料你前面没有说呀,只说了粉色印花面料;白色里布和羊羔绒在一个快递里面。吴有水:包里只有羊羔绒布,没有白色里布;里料就40多米,还有印花粉色布,应该一大捆,怎么就一小卷。同日,吴有水确认:白色里布在里面,现在就差802款粉红色面料了。10月15日,张才桂:吴老板多次催你发货不发,请你马上第一时间把做好的3款发给我司,还有一款骗取多日面料合同不给,衣服不做的款式归还面料和辅料,包含我司的延期交货损失。之后,吴有水再次要求提供粉色印花布料,并且表示先给裤子钱再做最后一款服装。10月18日,张才桂向吴有水要最后一款的合同。吴有水表示没有给他合同。10月19日,两人再次讨论了涉及老某的加工业务、付款等。同日,吴有水送货至赛虞公司仓库。10月21日,吴有水:027款合同你发个邮件过来,你这合同不好改,还有昨天送过去数量对好了吗?财务还没汇;417这款,510件,被他(吴有水儿子)合了个51件。张才桂回复一份手写统计的表格。同日,两人电话取得联系,吴有水表示802款的510件写成了51件。10月24日,张才桂将027版羽绒服的充绒明细表发送给了吴有水。10月26日,吴有水问:(之前的)衣服好了吗?陆总还叫我这个月开票。张才桂:你后面的款做了吗?什么时候才能交过来。衣服后面一批送的还在检验,还在洗脏污。吴有水:后面的明天上手,可能要10天左右。张才桂:货期10天太晚了;(之前的衣服)票你开吧。吴有水:(发票)等数量清楚再开吧。10月28日,吴有水询问:衣服数量出来了吧。张才桂:最后一批还没验完,白色脏的全部在洗;有十几箱返修,脏和掉扣。吴有水:这样吧,衣服数字基本出来了,你看返工多少钱,剩下的钱打给我,然后把开票的总数给我,现在这个月底今天明天开票来得及。张才桂:你跟陆总怎么谈的呀;不是说留5万质保金吗?吴有水:她是说扣5万,等返工返好多少费用扣掉就好了。当日下午,张才桂问:最后一款羽绒服做了吗?10月30日,张才桂又问:后面一款960件什么时候可以好;请把960件交货期告知。11月2日,张才桂再次询问:羽绒服有多少成品了;请把960交货期告知。吴有水未回答张才桂提问。11月29日,张才桂微信发送给吴有水《送货通知书》,内容如下:根据辉胜公司与赛虞公司签订的012合同,约定辉胜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将加工数量600件×50元等于3万元,加工数量961件×加工单价52元等于49,972元的羽绒服,交付到指定地点。现辉胜公司未能如期完成交付,赛虞公司现通知你方务必于2017年11月25日,最晚2017年11月30日15时前把未送货加工羽绒服共计1,561件送至赛虞公司要求送达的仓库: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XXX号。请辉胜公司务必按时交货,否则将拒绝接收未发货物,并要求辉胜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吴有水和陆炜娟短信沟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7年9月30日,吴有水向陆炜娟发送:陆总你好,考虑了一下,我们还是按前几天和才桂谈过的方式,你把前面的裤子钱先给我,我把802款、522款两款做好成箱的一半先发给过去,剩下的衣服你少的东西全来了,节后全部做好,你把钱准备好8号左右你给我,我把货全送去。陆炜娟回复:我知道了,今天担心货已经来不及送到目的地了,我们和对方沟通一下,过节后货能不能接受送,我们再联系。之后,陆炜娟表示申报延迟有困难,下午再和对方中高层联系下能不能通融节后送货,如果不收货,赛虞公司和辉胜公司都会有麻烦。吴有水回复:那你今天早上怎么不安排裤子钱,你要同意把裤子钱给我,我上午安排车子装部分去就行了,你这么不急你上家公司应该能搞定的,你们都是老客人了,还有现在能汇5万元裤子钱给我吗。10月15日,吴有水彩信方式向陆炜娟发送函件一份,内容如下,2017年8月,双方签订三款羽绒服加工合同,在8月15日辉胜公司提回面辅料,开始裁剪缝制,因赛虞公司面里料棉充物合料问题,布次品太多需要换片,导致里面料棉充物缺少,影响缝制车间2017年9月12日停产,半途车间衣服半成品放下,不能正常生产,不得验货和出货。辉胜公司会等缺少的面料到齐后,全力抢做,再定交期。为出货问题,辉胜公司在9月28日至9月30日期间,要求赛虞公司把做好的部分成品先拿回出货,至今不验货、不检测、无方案出货,再这样的无限期拖延时间,辉胜公司会要求赛虞公司补偿停工,影响正常生产的损失。辉胜公司要求赛虞公司在2017年10月18日至10月25日补全缺少的东西,把辉胜公司所有的加工费结算清,货全部出完要保证公司工人工资正常发放,如要延续拖拉时间出货,影响公司正常次序,后果由赛虞公司负责。10月16日,陆炜娟:吴老板,我们按合同是先送货再结算的,现在,是你没及时送货而造成延期,到目前我们还是在积极沟通和协商中,否则你我的损失都会很大。吴有水:我现在想问你两个问题,第一个,2017年元月至3月我加工的裤子钱,我们这次说好了9月25日到28号之间给我的,怎么至今不给。第二个,我现在生产的羽绒服因缺少面料不能全部做好出货,有部分成衣我们谈过方案出货,你们为什么又不来拿,我想问问这货你要不要了,我们月底要发工资的,我知道货出不了谁都有损失,我希望按我们的约定你早点把做好的羽绒服拿走。当日吴有水与陆炜娟电话沟通未果。10月18日,吴有水:赛虞公司陆总,我们2017年8月份合作生产的三款羽绒服,因中途缺少面料,一直没方案出货,中途我们之间也交谈过你公司拿货的事情,你公司始终没有来拿货,你10月16日打电话说拿货付款,不能三番两次变更……我公司最快速度把没做好的半成品完成,你公司查完货,决定把已做好的成品先出货,因我们之前谈好的每家各拿一趟运费,面辅料是我公司从上海拿回来的,这次出货应该是你来拿,我本想找个车帮忙给你送过去,送过去快点,为了早点出货多出一趟运费钱我也舍得,现在你这样说我决定不帮你找车了,你们明天自己早点来拿货,我公司因前期做你公司羽绒服因缺少面料这事耽误生产,延长交期大家已经谈的不开心了,但这次决定了明天出货,明天来拿货你公司务必要带人过来,清点好数量后,把3月份裤子的加工费和这次三款羽绒服的加工费全部给我们,因为我们要发工人工资,不要再误时间了,三款羽绒服的货款我们会把票开好,让你公司工作人员带回;另外,因你公司面料短缺,影响我们生产,导致我公司后面的生产非常紧张,10月19日如果你公司不过来把做好的衣服拿走,手里的半成品,我公司就不生产了,望贵公司不要再耽误时间。陆炜娟回复:吴老板,关于你说的送货还是拿货我们是有合同约定的,是应该送货至赛虞公司工厂成品仓,至于付款你要求现付,不按合同约定,我也同意支付,货到仓数据核实后立即付款(留五万元押金)等货品安全入库我们开票后再支付余款,但前提是我们的货品你必须在明天中午12点送到赛虞公司,就按我们前面的约定去做,否则没有意义了,我说话是不会变的,答应你的事情一定做到。这次延期交货是我沟通争取来的,希望我们要珍惜,相信你们为了这批货品也非常纠结,担心这个担心那个,我也理解,只要诚心做事或做企业的,还是有可以信任的人的。吴有水:我元月至三月份做的裤子19万在你那里不给我,还让我能相信你什么,这趟车是你叫的了,不管你装到哪里是你的事,出货你必须来个人点清数量。陆炜娟:你不相信我也没办法,昨天说好的裤子钱先汇给你,衣服数清点后当场结算给你的,你不能太不相信人,如果你坚持不送货过来的话,这个时间肯定来不及的,接下来你和我的损失会比较大,做服装本来就不容易的,我们一起打官司的话损失惨重了。吴有水:那你就先把裤子钱马上汇给我后,我立马叫个车把做好的衣服送你,点清数量后你就给我钱,这样也行。
另查明,系争服装的送货情况如下,2017年10月11日,辉胜公司交付417款羽绒服835件、444款羽绒服174件、423款羽绒服1,076件。10月19日,张才桂微信发送手写统计表一份给吴有水,统计表记载,417款835件、缺少9件,45元每件合计37,170元;444款174件、缺少3件,45元每件合计7,695元;423款1,076件、缺少4件,每件49元合计52,528元;以上总计97,393元。
10月20日,辉胜公司交付417款羽绒服195件、423款羽绒服516件、428款羽绒服579件(480件+99件)、444款羽绒服231件。10月21日,张才桂微信发送手写统计表一份给吴有水,统计表记载,417款送货195件-99件需返修,实收158件,单价45元,差异-37件,合计7,110元;444款送货231件,实收263件,单价45元,差异+32件,合计11,835元;423款送货516件,实收514件,单价49元,差异-2件,合计25,186元;428款送货579件,实收575件,单价46元,差异-4件,合计26,450元,以上总计70,581元。
10月22日,辉胜公司交付423款羽绒服96件、417款羽绒服210件、444款62件、428款羽绒服865件。
上述送货中,423款总计送货1,682件,417/444款总计送货1,690件,428款总计送货1,440件。
原告赛虞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支付被告辉胜公司97,393元,于同年10月21日支付辉胜公司70,581元,合计支付167,974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加工合同、出库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往来记录、送货单、付款凭证,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往来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原、被告之间有如下几个争议焦点:
一、赛虞公司和辉胜公司谁违约的问题;
赛虞公司认为,辉胜公司未按期交货违约。辉胜公司认为,赛虞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合同所需的面辅料,也未及时对辉胜公司寄出的成衣进行检验,因此赛虞公司先违约。
本院认为,双方012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根据吴有水与张才桂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10月2日吴有水提出白色里布、红色印花面料、黄色印花面料缺少,在此之前,吴有水未催促张才桂交付面辅料、未提出面辅料交付时间过迟,亦未提出面辅料数量短缺影响生产,此外,辉胜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之前,其曾就面辅料问题向赛虞公司提出过异议。审理中,辉胜公司也未说明缺少的面辅料具体品种、规格以及数量,因此,本院对辉胜公司提出的原告迟延提供面辅料导致其逾期交货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至于成衣检验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吴有水与张才桂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才桂在10月初就开始频繁催促辉胜公司交付涉案成衣,吴有水则以涉及案外人老某的裤子钱没结算为由,拒绝交货,同时提出012合同项下成衣须先付钱后交货。本院认为,吴有水多次提到的涉及老某的裤子钱与本案并无关联,其要求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合理且正当的途径主张,而不是采取拖延履行系争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方式,来达到结款的目的,辉胜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有违商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迟延交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交货违约金,辉胜公司抗辩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交货违约金为4万元。
二、赛虞公司与辉胜公司是否就付款方式变更达成合意;
赛虞公司认为,双方并未变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辉胜公司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10月19日赛虞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炜娟发送给吴有水的短信表明,赛虞公司已经同意变更付款方式。
本院认为,微信聊天内容以及10月19日陆炜娟发送的短信内容表明,赛虞公司同意先付货款的原因为辉胜公司长时间迟延履行交货义务,赛虞公司同意先付的前提是辉胜公司在赛虞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将成衣如数交付,但根据后续的送货单,辉胜公司10月22日仍在交付成衣,赛虞公司直至11月份还在催促交货事宜,故赛虞公司主张付款方式未变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赛虞公司在收到全部发票后向辉胜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辉胜公司抗辩其因赛虞公司未付加工款而拒绝履行后续成衣的交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三、027版羽绒服的合同订立以及履行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赛虞公司及辉胜公司虽未就027版羽绒服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该款服装的加工业务。赛虞公司在9月初向辉胜公司提供了027版服装的面辅料,辉胜公司收取并拒绝了赛虞公司的退回要求,之后在10月26日张才桂询问交期时,辉胜公司吴有水表示需要10天左右,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成立,辉胜公司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交付成衣,现辉胜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显属违约。赛虞公司主张涉案羽绒服因辉胜公司逾期交货无法正常上市销售,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027版服装的加工合同,并要求辉胜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未交货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赛虞公司按照成本报价与交付辉胜公司加工费的差价计算损失,缺乏依据,本院根据赛虞公司向辉胜公司提供的面辅料数量,结合市场询价以及赛虞公司的举证,酌情认定027版损失为7万元。关于未交货的违约金,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行为、违约后果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认定为3万元。
四、012合同项下辉胜公司交付成衣的数量;
辉胜公司与赛虞公司存有争议的主要为417/444款是否存在51件错计510件的情况。根据送货单、微信记录中发送的手写统计表、付款凭证等证据,双方统计无争议的423款数量为1,682件、417/444款数量为1,690件、428款数量为1,440件,分别与合同约定数量相差-98件、-377件、+138件。本院认为,辉胜公司主张的510件成衣错计成51件的情况属实,理由有三:一是辉胜公司在送货后及时向赛虞公司反馈错误清点数量的问题;二是赛虞公司主张417/444款缺少377件,但在送货后未曾就此提出异议或催促辉胜公司继续送货;三是11月29日的《送货通知书》,赛虞公司未在通知中提及单价45元的417/444款,且至赛虞公司起诉时,赛虞公司也未主张417/444款。据此,本院认为,辉胜公司主张数量核算错误属实,确认辉胜公司送货数量为423款1,682件、417/444款2,149件、428款数量为1,440件,赛虞公司应付加工费245,363元,已付167,974元,未付加工费77,389元。关于赛虞公司主张的返修损失,本院认为,根据吴有水在微信中的表述,返修损失理应由辉胜公司承担,返修服装为417/444款99件以及其他服装十几箱(款式不明),因双方对返修费用计算并无明确约定,故本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举证程度、违约后果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为5,000元,该款在加工费中直接扣除。
五、辉胜公司应当开具的发票税率问题。
赛虞公司认为,辉胜公司应当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国家税率调整,如辉胜公司不能开具17%税率的发票,则应当赔偿赛虞公司由此引起的抵税损失。
本院认为,双方业务发生在2017年,当时相关业务的开票税率为17%,012合同约定的发票税率亦为17%,如辉胜公司正常履行合同,则其开具的发票税率必定符合双方约定,赛虞公司预期取得的可用于税款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亦应当为17%,现因2019年的税率调整,辉胜公司可能仅可以开具13%税率的发票,与按约履行相比,辉胜公司缴纳的税款降低,本院认为,辉胜公司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获利,赛虞公司关于税率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认为,辉胜公司应按照加工费总额向赛虞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40,36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票税率不到17%,则应偿付赛虞公司税率差额部分的税款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赛虞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反诉原告辉胜公司的反诉请求亦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面辅料价款7万元;
二、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4万元;
三、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未交货违约金3万元;
四、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税率17%、价税金额合计240,36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票税率不到17%,则应偿付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税率差额部分的税款损失;
五、反诉被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72,389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73.4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5,143.40元,由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273.40元,由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870元;反诉受理费3,094元,由反诉原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289.20元,由反诉被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沈月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