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炜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吴有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赛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陵县辉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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