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赛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柏文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伍一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刘洪根,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许忠海,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汪小刚,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
原告上海赛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伍一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洪根、许忠海、汪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伟忠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 丽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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