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赛青流体控制设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笑蕾,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汇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钦莲。
原告上海赛青流体控制设备中心与被告济南汇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83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济南汇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现因原告上海赛青流体控制设备中心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故解除对被告济南汇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汇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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