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赞元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狂飙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翁春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上海赞元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狂飙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翁春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赞元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4.30元,减半收取,计4,427.1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47.15元,由原告上海赞元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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