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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柏欣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思佳,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柏欣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36385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柏欣房屋维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3638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海赞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柏欣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后,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柏欣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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