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赣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邓凯元,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华,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上海赣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赣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美华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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