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赣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孔敏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立庆,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上海赣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赣森公司)与被告王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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