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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赤兔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赤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宜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婷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赤兔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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