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赤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宜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婷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赤兔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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