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赫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安智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人上海赫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安智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56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1,489.70元。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安智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111,489.7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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