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赫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赫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丰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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