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赫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赫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赫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赫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5元,减半收取计63.13元,由原告上海赫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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